一家企业签下某个单位的租约,装修完毕,然后发现自己无法在那里合法地做当初租下它所要做的事。业主允许,租约也允许,但核准用途不允许。
该房产可否用于您的目的,与业主是否让您这么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两者都必须是肯定的,而其中只有一个是可以谈的。
用途变更属于「发展」
根据《规划法》,发展(development) 指在土地上进行建筑、工程、采矿、土方或其他作业,或对任何建筑物或土地的用途作出任何实质性变更。
关键在后半句。您可以在一砖未动的情况下改变房产的用途,而这仍属于需要规划许可的发展行为。
任何人不得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保育区以外的土地上进行或容许进行任何发展行为。在保育区之内,动工则需要保育许可。
罚则并不轻微
违反许可要求属于犯罪,最高可处 20 万元罚款,或最长 12 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属持续性犯罪的,定罪后每持续一日可另处最高 1 万元罚款。
若违规行为涉及在保育区内拆除建筑物,罚款上限提高至 50 万元。若涉及将土地或建筑物用作宿舍住宿,另有更重的规定。
按日累计的持续罚则,正是未解决的违规如此严重的原因:在您想清楚该怎么办的期间,它不会停下来。
哪些不属于发展
该法列出若干除外情形,其中两项在日常实务中最为重要。
不实质影响建筑物外观或楼面面积的维修、改良或改动工程,不属于发展。多数室内翻新属于此类,但并非全部。
同一用途类别内的用途变更不属于发展。若建筑物或土地正用于依该法所订规则列明的某一类别的用途,将其用于同一类别内的另一用途,无须许可。
第二点是任何用途变更都应最先核对的,因为它决定了要不要提出申请。而这也正是人们通常想当然、而不去核实的一点。
涉及住宅的情形
该法对住宅有明文规定。
- 将原非为供人居住而建造的建筑物用作住宅,属于实质性用途变更。
- 将原作为住宅建造的建筑物用于其他用途,属于实质性用途变更。
- 将原作为住宅建造的建筑物用于第四附表所列用途,构成发展,无论该用途始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之前或之后。
- 将住宅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或土地用于与享用该住宅相关的附带用途,不属于发展。
拆除、重建与加建本身即构成发展;将建筑物通常不作此用的外部用于展示广告,同样属于实质性用途变更。
在承诺之前应做的实务核查
核对核准用途,而不是宣传说法。 中介的挂牌说明、业主的描述、上一手租户所做的生意,都不能证明该房产被核准作什么用途。
在选择权或租约之前核对,而不是之后。 一旦受约束,被驳回就是您的问题。事先加入一条处理「未能取得许可时如何」的条件条款成本很低,事后则根本加不进去。
把时间算进去。 申请需要时间准备、需要时间审批,还可能被附加条件。而装修进度与免租期,通常是按这些事都不会发生来安排的。
尤其留意店屋。 上层住宅、地面商业的混合用途,往往还位于保育区内,而买家常常是基于对上层可作何用途的假设而买下的。这是最常出现此问题、却最少被核实的物业类型。
有些用途需要的不只是规划许可。 餐饮、托儿、教育、医疗与宿舍住宿,各自另有牌照要求,分属不同机构,时间表也不同。
如果违规已经发生
若您发现某处房产正被用于从未获核准的用途,无论是您承接下来的还是您造成的,请先取得意见再做其他事。如何补正、按什么顺序补正,都会影响结果。按日累计的罚则意味着拖延的代价是实实在在的,而闷声继续下去是所有选项中最差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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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商业房地产转让的购买尽职调查中,以及在买卖与租赁事务中,都会核对核准用途。若用途变更属于开发的一部分,参见发展、规划与土地;若申请已被驳回,监管上诉涵盖如何挑战主管机关的决定。
这个问题在恰当的时点回答,通常花不了多少钱;在错误的时点回答,代价则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