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店屋与买公寓之间最大的差别,不是印花税,而是消费税(GST)。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的表述很直接:新加坡境内房地产的买卖与出租须缴消费税,住宅房地产除外。住宅属豁免;其余一切,包括办公室、店铺、工业单位、店屋、仓库,都属应税供应。
以现行 9% 的税率计算,一间 200 万元的店铺就是 18 万元。只买过住宅的买家不会预料到这笔钱,而它也不是能在成交当天才发现的成本。
谁来收,何时收
只有在卖方已注册消费税的情况下才会收取消费税。应税营业额超过法定门槛即须强制注册,自愿注册也是允许的。
因此每一笔商业房地产交易的第一个问题是:卖方是否已注册消费税? 一位持有某间店铺二十年的个人卖家可能没有注册;持有多处物业的公司则几乎必然有。答案会让您需要筹措的金额相差 9%,所以它属于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应在行使选择权之前以书面确认。
第二个问题紧接而来。
您能抵扣回来吗?
若买方已注册消费税,且将该物业用于作出应税供应,则购买时被收取的消费税属进项税,一般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9% 是现金流问题而不是成本:成交时付出,之后在消费税申报中取回。
若买方未注册消费税,或所从事的业务作出的是豁免供应,那么这笔消费税就是实实在在、无法收回的成本。
两点实务影响。
即使可抵扣,现金流依然吃紧。 钱在成交时付出,约一个季度后才回来。融资安排必须考虑这段空档,而银行未必愿意就消费税部分放贷。
注册的时机可能应在购买之前,而不是之后。 时点会影响可抵扣性。这是税务顾问的问题,值得及早提出,而不是等到签约当天。
家具与装置
无论住宅或非住宅,可移动的家具与装置的供应均须缴消费税。因此即使在住宅交易中,单独列出的家具价款也可能产生消费税;而在商业交易中,物业与动产之间的价款分摊需要认真处理,而不是在最后一刻填上一个整数。
持续经营业务的转让
若出售的是已出租的商业物业,且连同出租业务一并转让,而非单纯出售不动产本身,该转让可能符合除外交易(excluded transaction):该供应既非货物供应亦非服务供应,不产生消费税。
IRAS 要求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资产的供应与业务转让相关联,且其效果是让受让方取得一项业务的占有。单纯的资产转让不符合条件。
- 所转让的资产必须用于经营与转让方相同类型的业务。
- 若仅转让业务的一部分,该部分必须能够独立运作。
- 转让完成后业务必须持续经营,不得立即终止,惟为使业务具备运作条件而作的临时停业除外。
- 受让方必须已是应税主体,或因该转让而立即成为应税主体。
最后一项条件常被忽略;持续经营的要求同样如此,尤其当买方打算收回物业自用时。
在大额交易中把这一点处理对,价值可观;处理错则两个方向都昂贵:或是多收了不该收的 9%,或是该收而未收。金额足够大时,可向 IRAS 申请预先裁定(advance ruling)。
这对合约意味着什么
买卖协议应明确写明:
- 价格是含消费税还是不含消费税,绝不能留白
- 卖方是否已注册消费税,应作为保证条款,而非假设
- 若税务处理结果与双方设想不同,由谁承担该税负
- 价款在物业与动产之间如何分摊
- 若双方拟按持续经营业务转让处理,一旦不符合条件应如何处理
在这种金额的交易上,「另加消费税(如适用)」是不够的。它把交易中最大的变数留在未定状态。
哪些不适用
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不适用于非住宅房地产。 这正是商业房地产吸引已持有住宅的买家的原因之一。买方印花税仍然适用,非住宅税率的最高一档为 5%。参见买房的印花税。
卖方印花税对工业房地产另有一套税率表,且不像对住宅那样适用于商业房地产。
相关页面
我们的商业房地产转让页面说明我们如何处理这类交易,买卖与租赁则涵盖出租一侧,租金同样涉及消费税问题。若以公司名义而非个人名义购买,参见公司与商业法。
我们不是税务顾问。凡处于边界的情形,尤其是持续经营业务的转让,税务立场应向会计师或直接向 IRAS 确认。我们所做的,是确保合约反映该立场,而不是把它当作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