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或多人共同购置房产时,必须选择持有方式。这个选择在买卖过程中的一份表格上作出,而通常只用一句话解释过。

它决定了其中一人身故后房产的归属,并且凌驾于遗嘱之上。

两种方式

联权共有(joint tenancy)。 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持有整个房产。一人身故时,其权益自动归于生存的共有人。这就是生存者取得权(right of survivorship),它依法律运作而发生:不需要遗嘱,不需要遗嘱认证,也没有分配程序。

分权共有(tenancy in common)。 每位共有人持有确定的份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一人身故时,该份额构成其遗产的一部分,按其遗嘱处理;若无遗嘱,则依无遗嘱继承规则处理。

默认是联权共有

根据《土地权状法》,在涉及注册土地的每一份文书中,据该文书主张权利的共有人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除非文书将其描述为分权共有人。若被描述为分权共有人,则份额必须在文书中列明;在没有相反表述的情况下,推定其份额均等

换言之,什么都不说所得到的结果,就是带生存者取得权的联权共有。这往往正是已婚夫妻想要的;但对兄弟姐妹、生意伙伴、未婚伴侣,或出钱帮成年子女付首付的父母而言,通常并不是,而没有人会提醒他们。

生存者取得权胜过遗嘱

这是最常被忽略的一点,也是这个选择之所以重要的原因。

联权共有人的权益不按其遗嘱处理。若一名男子与第二任妻子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一套房产,并在遗嘱中把「我的全部财产」留给第一段婚姻所生的子女,该房产仍归妻子所有。遗嘱只作用于遗产,而联权共有的权益从未进入遗产。

当生存者取得正是您想要的结果时,同一事实就是好处:没有需要分配的东西,生存的共有人无须等待遗嘱认证书就能处置该房产。若非如此,该程序的内容参见遗嘱认证

当持有方式与遗嘱指向不同方向时,持有方式胜出。因此两者应当一并检视,而不是相隔多年各自处理。另一半参见我们的遗嘱订立页面。

出资不等的情形

两人出资不等时,按出资比例设定份额的分权共有,通常是诚实的结构,并且在当时就写入转让文书。

联权共有不作区分。出资 80% 的人与出资 20% 的人,持有的是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身故时,生存者取得全部,与谁出的钱无关。

这完全可以是有意的安排,但不应是偶然的结果,更不应是匆忙填表的产物。

分割:一方可以单独进行

联权共有可以转为分权共有。这称为分割(severance),而令人意外的一点是:它不需要另一方同意。

根据《土地权状法》,任何联权共有人均可分割,方式是按核准格式作出一份声明文书,并将副本亲自送达或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其他联权共有人。登记后,声明人即以分权共有人身份持有,其份额与其他各人按比例相等。

该条文并明确表示,不影响法律上关于分割的一般规则,因此其他途径同样存在。

值得知道的实务后果如下。

您可以在不起冲突的情况下保住自己的份额。 关系恶化中,或面临困难处境的人,可以单方面分割,使自己的份额按遗嘱处理,而非归于另一方。

同样的事也可能对您发生。 分割无须您同意即可生效。由于法律要求送达,您应当会被告知,但它改变了身故时的归属,值得了解这种可能性。

分权共有也可以转回去,条件是各共有人份额均等,并共同声明将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

需要一并核对的实务事项

公积金(CPF)。 若曾动用公积金存款,出售或转让时的填补义务依其自身规则处理,不受持有方式影响。在假定任何金额之前,请先把它算进去。

组屋(HDB) 另有其资格与所有权规则,包括对变更持有方式与共有人之间转让的规定。在决定任何方案之前,请先向建屋局确认。

按揭。 无论以何种方式持有产权,共有人对银行通常负连带责任。改变持有方式不会改变谁欠银行的钱。

印花税。 共有人之间转让权益可能产生印花税,视当事人身份与其名下房产情况,还可能涉及额外买方印花税。凡涉及份额转让,都应在着手之前核对税务立场,而不是之后。参见买房的印花税

该选哪一种

没有标准答案,只有是否合适。

联权共有适合希望生存者自动、无须手续即取得房产的共有人,多数购置婚姻住所的已婚夫妻属于此类。

分权共有适合出资不等、二婚与重组家庭、兄弟姐妹或朋友合买、父母帮子女置产,以及任何希望自己的份额按遗嘱去向处理的人。

如果您正在购房,这值得花十分钟。如果您多年前购入而此后情况已有变化,那么值得查清楚自己实际持有的是哪一种,因为很多人并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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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宗共有购置中,我们都会作为房地产转让工作的一部分处理这个问题;它也应与遗嘱,以及在相关情况下的持久授权书放在同一场对话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