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一名董事只需填两行表格。委任错人,或自己当上董事,其后果则长得多。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问题:谁具备任职资格,以及谁被取消资格。真正重要的是后一份清单,因为其中多数情形自动发生,而且在被取消资格期间任职本身就构成犯罪。

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 145 条

  • 每家公司须有至少一名通常居住于新加坡的董事。若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该唯一董事也可以同时是该唯一股东。
  • 董事须为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公司不能担任董事。

董事人数没有上限,董事无须持股,除本地居民董事的要求外也没有国籍要求。

辞任的禁制

第 145(5) 条值得单独一提,因为它正是让人踩坑的那一条。

董事不得辞任或离任,除非公司仍留有至少一名通常居住于新加坡的董事;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辞任或离任一律无效

在一家没有其他本地居民董事的公司里,您无法靠辞任脱身。在合资格的人接任之前,您仍在任,仍负有相应的义务与风险。任何人在接受唯一本地居民董事一职之前都应明白这一点,而依赖这样一位董事的人,也应在一开始就安排好接任人选。参见代名董事与代名股东

董事的义务

第 157(1) 条: 董事在履行职务时,须始终诚实行事并尽合理的勤勉

第 157(2) 条: 高级人员或代理人不得不当利用其职位,或因职位而获得的资料,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使公司蒙受损害。

违反的后果分两条线同时发生。董事须就其所获利润或公司所受损害对公司负责并且构成犯罪,最高可处 2 万元罚款或 12 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

这些义务是对公司所负。谁委任了您、谁控制着股份、谁在指示您做什么,都不会稀释它们。

取消资格的情形

未获解除破产的人

根据第 148 条,未获解除破产的人,无论其破产是由新加坡法院还是由外国法院宣告,若担任任何法团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涉及其管理,即构成犯罪,除非已取得法院的许可或破产管理署署长的书面许可。

罚则:最高 1 万元罚款,或最长 2 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请注意其范围之广。它不只限于「担任董事」,还延伸到涉及公司管理。参见破产

特定罪行的定罪

根据第 154(1) 条,下列定罪会导致取消资格:

  • 任何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涉及欺诈或不诚实、且可处 3 个月或以上监禁的罪行
  • 《2001 年证券期货法》第 12 部下的若干罪行
  • 《1992 年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行(没收利益)法》下的若干罪行

依《证券期货法》第 232 条被处以民事罚款,同样会触发。

根据第 154(2) 条,若某人因与法团的组建或管理有关的罪行、第 157 条下的罪行,或《2018 年破产、重组与解散法》下的若干罪行而被定罪,法院还可另行作出取消资格令。

期限多长:

情形取消资格期限
被定罪但未被判监自定罪起 5 年(法院另行下令的可较短)
被定罪并被判监自定罪起,并延续至出狱后 5 年
依《证券期货法》第 232 条被处民事罚款自处罚起 5 年

有两点值得注意。外国的定罪同样算数。 而那个三个月的门槛,指的是该罪行可处的最高刑罚,而不是实际判处的刑期。

屡次拖延申报

这一条最常落在普通小公司的普通董事身上。

根据第 155 条,凡在申报要求上屡次违规的人,若在最后一次被裁定有罪后的 5 年内担任公司董事或发起人,或参与公司管理,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处 1 万元罚款或 2 年监禁。

而「屡次违规」的确证方式是:在 5 年之内,该人已就相关要求被裁定犯有 3 项或以上罪行,或已有 3 项或以上依第 13 条或第 399 条作出的命令。

请再读一遍,因为这才是本节的要点。五年内三次逾期申报就是法定门槛,它不要求存在不诚实、不要求有人蒙受损失,也不要求公司资不抵债。它只要求三次没抽出空来办。参见 ACRA 年度申报期限

三家公司被除名

根据第 155A 条,凡在 5 年之内有 3 家或以上公司被从登记册除名、且在每一家被除名时均为其董事的人,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涉及其管理,期限为:

  • 自最后一次除名起 3 年;或
  • 若此前已依本条被取消过资格,则为 5 年

违反者最高可处 1 万元罚款或 2 年监禁。

这一条会波及一些在通常意义上并未做错什么的人。任由休眠公司自生自灭而不妥善清盘的董事,以及把名字借给几个悄然消亡的项目的董事,都可能凑够三家。

资不抵债公司的董事,以及禁令

第 149 条与第 149A 条处理因公司资不抵债而产生的取消资格问题。第 155B 条则规定了禁令(debarment orders),这也是禁止被禁人担任公司秘书的机制。

申请许可

上述多数取消资格都可以获得宽免。依第 154 条被取消资格的人,可向法院申请许可任职,并须提前不少于 14 天通知部长。未获解除破产的人可向法院或破产管理署署长申请。第 155A 条另有其许可途径。

许可是一项有结果的申请,而不是走个形式。

实务上的意义

委任之前先查清楚。 董事被取消资格未必看得出来,而无效委任的后果由公司承担。请开口问,并以书面留痕。

接受之前也先想清楚。 若有人请您出任一家您并不真正控制的公司的董事,您接受的是第 157 条的义务、公司申报违规的个人责任,而且您可能无法辞任。代名董事的全部问题,两句话就说完了。

按时申报。 屡次违规的门槛是三次,而罚则会触及您担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资格。就一项行政疏失而言,这个后果相当惊人。

要结束就妥善结束。 任由公司被除名不是一个干净的收场。五年内三家,就是一次取消资格。

若您已被取消资格,或认为自己可能已被取消,请在行事之前而不是之后取得意见。在被取消资格期间任职是另一项独立的罪行,不会因为没人发现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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