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登记控权人登记册,通称 RORC,是新加坡公司所保存的法定登记册中最不为人理解的一种。它也是少数罚款达到五位数、且同时追究董事与公司的登记册之一。

它记录的是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或实体,而不是恰好出现在股东名册上的那些人。

时限在 2025 年变了

这正是多数已发布的指南至今仍写错的地方。

公司自何时起须保存登记册
于 2024 年修订所指的指定日或之后成立公司成立之日
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至该日之前成立成立后 30 天内
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之前成立该日起 60 天内

《2024 年公司与有限责任合伙(杂项修订)法》取消了新成立公司的 30 天窗口,自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生效。现在成立的公司,须自成立之日起保存该登记册。

不再有一个月的时间来把事情理顺。周一注册,义务周一就存在。

罚则

根据第 386AF(12) 条,公司未能遵守的,公司及每一名失职的公司高级人员各自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各自最高可处 2.5 万元罚款。

请注意两点。是各自,而不是分摊。而且它会追究到高级人员个人,对多数小公司而言就是董事。

许多指南至今仍引用一个低得多的数字。现行数字是 2.5 万元。

该登记册不对外公开

根据第 386AF(11) 条,公司不得向任何公众成员披露该登记册或其中的任何详情,或供其查阅,惟受该法第 386AM 条执法权力的限制。

这一点在两个方向上都令人意外。持有人担心自己的持股会被公开,其实不会;而想要调查交易对手的人以为可以查阅,其实不能。

相关资料另行向 ACRA 的控权人中央登记册报备,该登记册向公共机构开放,而非向公众开放。

谁算控权人

概括而言,是对公司拥有重大权益或重大控制权的人。一般情形下指持有超过 25% 的股份或表决权、有权任免过半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

有两种情形常让公司措手不及。

不随股份而来的控制权。 有人可能通过一份协议、一串控股公司,或任命董事会的权利来控制公司,本身却不直接持有任何股份,但仍是控权人。

代名安排。 若股份是为他人持有,登记册必须反映其背后的人。这正是该登记册存在的全部目的,而未经披露的代名安排,正是该制度要查出的对象。参见代名董事与代名股东

若您并不清楚自己公司的控权人是谁,那正是应当寻求意见的理由,而不是猜测的理由。

义务是持续的,而且是双向的

该法规定了一组相互关联的义务:

对公司: 调查并取得相关资料、保持其最新、予以更正,并采取合理步骤确保登记册准确。

对控权人: 提供资料,并在变更时作出通知。这项义务同时落在个人身上,而非只落在公司身上,这一点很少有人意识到。

在成立时做一次、其后再未触碰的登记册,不算合规。该义务是持续性的。

代名董事与代名股东登记册

2024 年的修订还引入了代名董事代名股东登记册,并在 ACRA 设有相应的中央登记册。若您的公司有其中任何一种,那是各有其要求的独立义务;而它们出现得够新,以致相当多公司尚未着手处理。

实际该怎么做

正确识别控权人,沿着股权与控制关系向上追溯至任何控股结构,而不是停在直接股东那一层。

以书面提出询问。 公司的义务是调查并取得,而一份书面请求就是它确曾如此的证据。

保存在法定要求的地点,即注册办事处或已注册的申报代理处,并确保保管者知道自己在保管。

任何变动时都要复核,包括公司股权链上层、完全没有触及新加坡股东名册的变动。

在交易前先查一遍。 任何融资或出售的尽职调查都会查到 RORC,而在交易进行到一半时才发现登记册未获维护,是件很糟糕的事。

相关页面

我们在公司秘书服务中维护 RORC 及其他法定登记册。该义务始于公司注册,就在公司成立当天;它属于那种做对了不花什么钱、要修补却代价不小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