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小公司把公司秘书当作一个行政性的「打勾项」。它其实是一个法定职位,负有法定职责,而疏忽的罚则落在董事个人身上,而不是落在公司身上。

以下是《公司法》的实际要求,对照坊间常见的说法。

标准是居住地,不是国籍

根据第 171(1) 条,每家公司都必须有一名或多名秘书,其每一位均须是:

  • 自然人,因此公司不可担任;且
  • 主要或唯一居住地在新加坡的人;且
  • 未依第 155B 条被禁止担任秘书者。

这就是标准。它常被转述为「须是公民、永久居民或创业准证持有人」,而条文并非如此规定。法定的问题是这个人实际住在哪里。

该职位不能空着

第 171(4A) 条: 秘书一职在任何时候空缺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就是「须于成立后六个月内委任」的由来;而当秘书在公司成立三年后辞任时,同样适用。公司失去秘书而未补上,是在跑一个倒数时钟,而不是在享受宽限期。

唯一董事不能兼任秘书

第 171(1E) 条: 若某董事是公司的唯一董事,该人不得担任或被委任为公司秘书。

第 171(5) 条堵住了显而易见的变通做法:凡须由董事并且由秘书完成的事项,同一人以两种身份完成并不算数。

对许多一人经营的新加坡公司而言,正是这一条使得必须对外委任。

委任背后的董事义务

第 171(1A) 条将义务放在董事身上:董事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每位秘书在其看来具备履行该职务所需的知识与经验

因此,委任一位不具资格的朋友不只是不明智,而是董事未能履行该法明文加诸其身的一项义务。

公众公司,第 171(1AA) 条要求更高,董事须确保秘书符合就经验、专业与学历资格以及专业团体会员资格所订明的要求。

秘书应当在哪里

第 171(3) 条要求至少一名秘书,或其代理人或文员,在注册办事处对公众开放的时间内在场。

第 171(3A) 条对私人公司作了放宽:只要在该时段内,位于注册办事处的人能通过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随时联系上秘书或其代理人或文员,即无须实际在场。

这个职位实际负责什么

法定登记册。 股东、董事、秘书、控权人与押记。这是公司关于谁拥有它、谁控制它的记录,也是买家、银行或法院最先查阅的东西。当登记册与所有人的记忆不一致时,通常是登记册说了算。

申报与时间表。 年度申报表、股东周年大会或妥善的豁免程序、高级人员与股权变动、地址与章程变更。期限由法律规定。参见 ACRA 年度申报期限

可登记控权人登记册。 一项独立义务,有其自身的时限,公司及每一名失职高级人员各自最高可处 2.5 万元罚款。参见可登记控权人登记册

会议。 通知、议程、决议与会议记录,须符合章程与该法所要求的形式与通知期。

股份转让与配发。 妥善的文书、章程要求时的董事会批准、应缴印花税时的加盖印花,以及登记册的更新。私人公司的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因此非正式的转让往往根本未生效。

为董事提供支持,涉及义务、利益冲突、披露,以及董事会应当记录哪些事项。

为什么它比看上去重要

董事负有个人义务。 该法下的义务归属于个人,追究也针对个人。

问题会悄悄累积。 一笔未入册的股份转让,或一项从未妥善通过的决议,可以安然无事地放上几年,然后在融资或出售的中途冒出来;而那时要修补它,需要一群如今有理由不配合的人配合。

外部各方依赖登记册。 尽职调查从这里开始。没有什么比一份对不上的登记册更拖慢交易。

企业服务提供者现已受到监管

任何人在新加坡经营提供企业服务的业务,均须依《2024 年企业服务提供者法》注册;未注册而经营属于犯罪。

若您委托某家机构担任公司秘书、保管登记册或提供董事人选,其是否已注册如今是一个法律问题,值得直接问清楚。

该找谁来做

对一家结构简单的公司,会报就是会报。差别出现在问题不再例行的时候:一项有争议的决议、一笔没人对得上的持股、一位董事的利益冲突,或银行、买家在时间压力下提出的要求。

到那一步,它就是法律工作,而由同时保管记录的人来提供意见会方便得多。这正是我们所做的,也是我们以律师事务所而非申报代办的身份提供这项服务的原因。

相关页面

这项工作与公司注册相邻,多数义务在那里开始;也与记账与会计相邻,申报背后的数字来自那里。当公司不只是存在,而是在做事时,公司与商业法并购接手,而那些交易正是建立在公司秘书所保存的记录之上。

更换公司秘书是常规操作。我们接手登记册与申报时间表,检视有哪些事项尚未办妥,并在任何问题成为交易中的麻烦之前,直言相告。参见公司秘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