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约确立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在新加坡,多数雇员都受《雇佣法令》保障,而合约不能给予低于法令的待遇;给得更好则完全可以。
关键雇佣条款(KETs)
雇主须在雇员入职后 14 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关键雇佣条款,适用于受聘至少 14 天的雇员。内容包括:
- 雇主与雇员的全名
- 职位名称与主要职责
- 入职日期与合约期限(如为定期合约)
- 每日工作时数与每周工作天数、休息日
- 薪金期、基本薪金及支付日期
- 加班薪酬、津贴、扣款与奖金
- 假期与医疗福利
- 试用期与通知期
这不是形式。日后发生争议时,双方各自记得的内容往往并不一致,而书面条款才是可以拿出来看的东西。
《雇佣法令》第四部分适用于谁
《雇佣法令》涵盖绝大多数雇员,包括经理与主管。过去将月薪超过 4,500 元者排除在外的上限已于 2019 年取消。
但它并不是让所有人享有相同权利。关于工时、休息日、加班费与轮班上限的条文位于第四部分,而第四部分只适用于体力劳动雇员,以及月薪不超过 2,600 元的非体力劳动雇员。
因此,领取经理级薪金却以为自己有加班费的人,通常是弄错了;而以为该法令完全不适用于自己的人,同样弄错了。
通知期
通知期以合约约定为准。合约未约定的,法令按服务年资规定:
- 服务少于 26 周:1 天
- 26 周至 2 年:1 周
- 2 年至 5 年:2 周
- 5 年以上:4 周
任何一方一般都可以支付代通知金,而不必实际服务通知期。
试用期
试用期在法律上并非独立的身份,只是合约中约定的一段期间,通常伴随较短的通知期。试用期内的雇员仍受《雇佣法令》保障,服务满 3 个月者同样享有相应权利。
限制性条款
竞业限制与不招揽条款并不会因为签了字就自动有效。要获法院支持,条款必须保护正当的财产性利益,例如商业秘密或真实的客户关系,而不能只是为雇主挡掉竞争;同时在限制的内容、期间与地域范围上都必须合理。
写得过宽的条款往往整条无效,而无效的条款保护不了任何人。雇主更该要的是一条窄一些、但站得住的条款。详见我们的雇佣合约审阅页面。
保密与知识产权
合约应写明哪些资料属于保密、离职后如何处理,以及受雇期间所创作成果的归属。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一般归雇主;但由外部承包商创作的,则未必如此,这需要另行以书面约定。
变更合约
雇主不能单方面变更实质条款。薪金、职位、工时或工作地点的变动,需要雇员同意;未经同意而强行变更,可能构成违约。若您被要求签署新的合约或变更协议,那是重新审视全部条款的一次机会。
合约被违反时
违约的一方可能须承担赔偿责任。欠薪属另一途径:可向劳资政纠纷调解联盟(TADM)提出索偿,仍在职者须在款项到期起一年内提出,已离职者须在最后受雇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若争议涉及解雇本身,不当解雇的索偿须在最后受雇日起一个月内向 TADM 提出。这是最容易被错过的期限。
相关服务参见雇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