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合法吗?

4.02.2023
张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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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新加坡旅游的游客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在新加坡卖淫是合法的。他们做出了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决定,认为将这些活动合法化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会更安全,而不是将其定为非法活动,并冒着将其赶到地下、完全看不见的风险。因此,当地妇女和外国妇女都可以在政府监管的妓院提供性服务。他们必须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卡。

按摩院和卡拉 OK 酒吧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然而,顾客出入此类场所应当格外小心,因为这些操作很可能是非法的。在新加坡,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靠性工作者卖淫为生、无证经营妓院都是违法的行为。

请注意,在新加坡,“卖淫”一词指的是男性与女性之间进行的性交易行为。根据新加坡《刑事法典》第 377A 节条文,在新加坡,两名男性之间(包括跨性别男性)之间从事性行为活动,仍然视为刑事犯罪。

尽管政府颁布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和法规条文,以试图保护未成年人,防止犯罪活动,但非法卖淫活动依然非常猖獗。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使用也使得提供此类非法服务更加容易,并且促成了《妇女宪章》中新一节条文的颁布。第 146A 条禁止非法卖淫(即使是通过在线网站)。尽管如此,一些性工作者还是试图在新加坡境外开设网站,以规避这些新法律。

这篇文章着眼于与新加坡性交易活动有关的一些问题和法规。

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

在新加坡,根据第 376A 和第 376B 条,与 16 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行为,或与 18 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交易是违法的——无论她是否是自愿的。

新加坡新闻中一些最臭名昭著的头条新都是报道倍受关注的网络卖淫丑闻。公司董事、公务员和警察等知名人士都卷入其中,并被判与未成年妓女发生性交易。

根据新加坡《刑事法典》第 376C 节条文,任何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新加坡境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的仍将承担法律责任。

无知可以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的罪名的辩护理由吗?

新加坡《刑事法典》第 377D 条规定,无知不能作为这一罪行的辩护理由。年龄在 21 岁以上的罪犯不能主张自己没有意识到是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在 2015 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位 52 岁的男性因于一位他认为 19 岁的未成年妓女产生性交易而被判监禁 9 周。

确实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罪犯未满 21 岁,则他们可以用自己误以为对方已达到法定年龄为由进行辩护。然而,只有在犯罪者以前没有犯过任何性犯罪,并且他们的性交易对象是异性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辩护理由。

靠性工作者的收入谋生,或者经营妓院

术语“拉皮条”通常用来形容靠妓女的收入谋生的行为。在新加坡,“拉皮条”是非法行为,同时经营妓院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妇女宪章》的第十一编规定了这些罪行。

根据《刑事法典》第 372 条规定,皮条客可能因与未成年人(定义为 21 岁以下的人)进行性交易而受到惩罚。

同样,根据很多备受瞩目的新闻报道,有人违反了这些法律,并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在 2012 年发生的一起案件中,一个 39 岁的皮条客招募了一批应召女郎为其客人提供性服务,并以此赚取了数十万新元。在这批应召女郎中有一位未成年人,广告上称她 18 岁。皮条客声称他不知道她未满 18 岁,因为她用了姐姐的身份证,并谎报了自己的真实年龄。然而,他承认,在她开始为他工作后不久,他就发现了她的真实年龄。他对顾客谎报了她的年龄,并靠她的性工作赚取了可观的收入。基于这些罪行,他被判监禁 58 个月,罚款 9 万新元。

2016 年发生的另一起案件涉及一家社交陪伴服务机构的老板,他因 25 项刑事犯罪被判监禁 7 年以上,并被罚款 13 万元。这些罪行包括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制作色情电影,以及靠妓女的收入谋生。法官还指出,一些罪行涉及 15 岁的女孩。

对拉客招嫖行为的限制

根据《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和妨害)法》第 19 条,禁止妓女在公共场所拉客——换句话说,拉生意。该条文规定,任何人“以从事卖淫或任何其他不道德行为为目的,长时间在在任何公共道路或场所游荡或招揽顾客的行为,即属犯罪”。初犯者最高罚款 1,000 新元,再犯者最高罚款 2,000 新元或监禁不超过 6 个月。

根据《刑事法典》第 372 条规定,性工作者可能会因在公共场所拉客而被起诉,即使是在红灯区。该法案规定,“在公共场所的任何淫秽行为”最高可判处 3 个月监禁和/或罚款。

无照经营妓院将被处以最高 1 万新元的罚款或最高 5 年的监禁。任何故意以性工作者的收入作为全部或部分收人的人,都将面临最高 5 年的监禁和最高 1 万新元的罚款。

在网上招揽性服务

2016 年修订的《妇女宪章》第 146A 条规定了在网上招揽或推销性服务的行为。它规定,在新加坡,任何人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操作或维护远程通信服务(例如网站),提供或促成了向他人供应女孩或妇女以提供性服务的,即属犯罪。无论职业如何,为这些目的创建网站的任何人都有可能被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

新加坡政府表示,网络媒体的兴起使那些在色情和犯罪领域开展业务的人能够在网上开展业务——网络不仅扩大了他们的犯罪范围,同时还帮助他们隐匿行踪。2016 年的修正案旨在解决这一网络违法活动。现在,在网站上提供性服务以获取报酬是违法行为。警方还可以采取措施打击任何为卖淫活动提供便利的人,例如建立网站宣传他们的服务。收取这项服务的费用(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的任何人都将面临起诉。

第146 (1A)条涉及与卖淫有关的更广泛的犯罪活动:“任何人明知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好处,作为提供一项服务的报酬或激励,进而帮助妇女或女童卖淫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 5 年监禁,并可处以最高 10,000 新元罚款。

“好处”的定义如下:

  • 任何雇佣、职位或合约;
  • 任何时间的金钱、馈赠、贷款、酬金、报酬、佣金、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
  • 部分或全部免除、解除、支付或清偿任何贷款、债权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负债;
  • 任何其他服务,好处或任何形式的恩惠.

警方表示,他们将尽一切努力打击网络色情活动,并建议房主检查租户是否在自己的房子内进行色情活动。

什么卖淫交易在新加坡是合法的?

目前,只有在有执照的妓院工作的性工作者及其顾客受到法律保护。在新加坡,所有其他类型的卖淫活动都是非法的,任何参与其中的人都有可能被突击搜查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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