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伤人(voluntarily causing hurt)是新加坡最常见的暴力罪行之一。它的范围很广:从推撞、掌掴,到造成需要缝合的伤口,都可能落在同一条罪名之下,而实际伤势在量刑中分量很重。
构成要件
检方须证明被告故意实施某项行为,且明知或理应知道该行为很可能造成伤害,并因此造成了伤害。
「伤害」的门槛低于多数人想象:造成身体疼痛、疾病或虚弱即可,不以留下明显外伤为必要。
罚则
基本罪行可处最高 3 年监禁、最高 5,000 元罚款,或两者兼施。
若行为是在严重且突然的挑衅下作出,且被告并非有意挑起该挑衅,则最高刑期降至 6 个月,最高罚款降至 2,500 元。这不是免责,而是减轻。
加重情形
以下情形另有更重的罪名与刑罚,包括可判鞭刑:
- 使用危险武器或工具
- 意图逼取财物或逼使他人作出某项行为
- 针对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
- 造成严重伤害(grievous hurt),例如骨折、毁容、丧失视力或听力
法庭如何量刑
量刑通常从伤势出发,再考量情节:是否有预谋、是否使用武器、是否群体作案、双方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另有考量)、事发后的行为,以及被告的前科。
减轻因素包括及早认罪、赔偿、真诚悔意、参与调解,以及此前记录良好。
与其他程序的关系
同一件事可能同时引发几条不同的路径:
如果您被指控
在录口供之前先取得法律意见。这类案件常常双方各执一词,而您在警局所说的内容会被记录下来,日后在庭上被读出。
若确有自卫成分,请说清楚事情的先后顺序;自卫是抗辩理由,但它的成立取决于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不是事后的感受。
相关服务参见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