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典》第 377BB 条自 2020 年生效,就偷窥行为订立了一系列规定。这是新加坡法律首次设有独立的偷窥罪。
在 Nicholas Tan Siew Chye v Public Prosecutor [2023] SGHC 35 一案中,高等法院阐述了第 377BB 条,并就该条第 (4) 款下的罪行确立了量刑框架。
第 377BB 条涵盖什么
依该条,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偷窥罪:
- 为取得性满足,观察他人从事私密行为,而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对方并不同意被观察;
- 操作设备,意图使自己或他人得以如此观察;
- 未经同意,录制他人从事私密行为;
- 未经同意,录制或观察他人的私密部位;
- 未经同意,在他人衣物之下进行拍摄或观察;
- 安装设备,或建造、改装建筑物或其一部分,以使自己或他人得以实施上述任何一项罪行。
简而言之,该条涵盖六类行为:观察、操作设备观察、录制、安装设备,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而建造或改装结构。
罚则
第 377BB(7) 条规定,偷窥罪可处最高 2 年监禁,或罚款,或鞭刑,或三者任意组合。
若受害人未满 14 岁,则可处最高 2 年监禁,并且处以罚款或鞭刑。
量刑如何考量
在 Nicholas Tan 一案中,高等法院指出,量刑须在阻吓与更生之间取得平衡。
实务上会被纳入考量的包括:行为的性质与持续时间、是否使用设备、录制内容是否被保存或散播、受害人人数与年龄、是否存在信任关系(例如雇主、教师、房东),以及被告是否及早认罪、是否接受辅导与评估。
相关罪行
《刑事法典》另设有与私密影像相关的罪行:
- 散布或威胁散布私密影像或录像:可处最高 5 年监禁,或罚款,或鞭刑,或其组合;受害人未满 14 岁的,须强制监禁最高 5 年,并处罚款或鞭刑。
- 管有或取得私密影像或录像:可处最高 2 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影像中人未满 14 岁的,须强制监禁最高 2 年,并处罚款或鞭刑。
「私密影像或录像」有其法定定义,涵盖私密部位、内衣,以及从事私密行为的影像。
如果您被调查或被控
这类案件的后果不止于刑期:设备通常会被扣查,调查过程本身也可能影响工作与学业。
请在录口供之前取得法律意见。您所说的内容会被记录并在日后使用,而这类案件中,事情的先后顺序、是否曾散播、以及被告事后的行为,都会显著影响结果。
相关服务参见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