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纠纷与多数商业纠纷有一点根本不同:争议进行期间,工程通常还得继续。这决定了解决途径的选择,也决定了为什么「快」在这个领域比在别处更值钱。
常见的纠纷类型
付款。 最常见的一类。分包商完成了工作却未获付款,而现金流是整个行业运转的基础。
工期延误与展延。 谁造成延误、是否应给予工期展延,以及不予展延时应付多少违约金。
工程受扰与损失开支。 比延误更难证明,需要经得起推敲的因果链条,而不是一个笼统的总数。
变更。 所指示的工作究竟是变更,还是本就在合约范围之内,以及指示是否符合合约规定的程序。
缺陷。 合约要求什么、实际建成什么、缺陷责任期是否已被触发,以及修复费用由谁承担。
合约终止与履约保函。 风险最高的两类,处理不当会让主张权利的一方反而成为违约方。
解决途径
一、快速裁决(SOPA)
《建筑业付款保障法令》提供进度付款的法定权利,以及快速的裁决程序,原则是先付款、后争论。以周计而非以月计,裁决决定可如判决般执行,实体是非可在其后另行处理。
流程的每一步都有期限,而这些期限本身就是制度的机制。索偿失败于送达与时限的,远多于失败于是非曲直的。详见建筑纠纷。
二、仲裁
本地多数建筑合约约定以仲裁解决。它适合需要专家证据的技术性争议,因为可以指定具备相关技术背景的仲裁员,程序也不公开。详见国际仲裁。
三、调解
实际化解的建筑纠纷比上述任何一种都多。它最有效的时候,是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案件真正值多少——因此,调解之前的准备与调解本身同样重要。
四、诉讼
合约如此约定,或需要执行时。由民事诉讼团队处理。
记录决定结果
延误、受扰与变更索偿的成败,取决于同期记录:工地日志、进度报告、书面指示、往来函件与工期表。
记录齐全而案情中等的一方,通常胜过案情很强却毫无记录的一方。这一点在工程进行期间就该注意,而不是等争议开始才回头找。
合约本身
真正决定纠纷结果的条款是可以事先知道的:付款条款、工期展延机制、变更程序、违约金费率、保留金、保函,以及争议解决条款。在签约时把它们弄对,远比在压力之下为它们争论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