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
13.10.2022在新加坡民事离婚案件受《妇女宪章》管辖。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讲解在新加坡提出离婚的原因。
申请离婚的资格和限制
根据妇女宪章第93和94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够在新加坡申请离婚:
- 至少一方的居籍在新加坡,或者至少一方已经在新加坡居住超过三年;并且
- 双方均不能在结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离婚。除非婚内存在不道德的行为,或婚姻异常艰难。
在双方确定有离婚的资格后,就开始开始聚焦申请离婚的理由。
离婚理由
根据《妇女宪章》第95(1)条离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已破裂且无法挽回。
根据《妇女宪章》第95(3)条,您必须证明婚姻中有一个或多个因素导致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的局面:
- 通奸;
- 不合理行为;
- 遗弃;
- 无争议的情况下,分居至少三年;
- 分居四年。
在上述情况下,法院确定解除婚姻是合理且公正的。如果无法证明上述任一因素的存在,那么法院将无法判定这段婚姻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
证明婚姻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
为了向法院证明婚姻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申请人或是原告需要提供妇女宪章第95条中,所提及的任一情况的证据。
通奸
第95条(3)(a)-被告承认通奸事实,且原告无法忍受与被告一起生活。
通常情况下,通奸是指从婚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对于原告来说,采集相关证据相当有难度。但原告必须证明被告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或是提供其可能通奸的证据,因此原告通常会雇佣私家侦探采集证据。
证明可能存在通奸的证据包括:在两人在酒店房间,亲密的动作,短信及邮件的照片或文件。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还包括被告与第三者通奸而生育的子女。
如果原告认为无法收集到证实被告通奸的证据,那么基于被告的不合理行为申请离婚会容易一些。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须在找到被告通奸证据的六个月的提出离婚,否则该证据将不能够证明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
不合理行为
第95条(3)(b) – 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无法忍受与其居住。
“不合理行为”没有被清晰的定义,因此对其的定义相对主观。由于不需要像证明通奸那样提供详细的证据,因此证明不合理行为会相对简单。如果配偶有不忠的行为,也可以以不合理行为提出离婚。
当提及不合理行为,检验的标准是双方是否能够继续生活在一起。
法庭需要裁量被告是否无法忍受与被告继续生活,来判定不合理行为是否成立。而法庭在裁量的过程中,除了会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真的不合理,也会将双方在婚姻中所展现出的性格和态度纳入考量。
单一的行为及实践可能不能被视为不合理行为,而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则更有可能被视为不合理行为,法庭会考虑累积效应。
常见的不合理行为包括:
- 家庭暴力;
- 身体虐待或暴力威胁;
- 言语攻击;
- 药物滥用;
- 酗酒导致攻击性或不合理行为;
- 屡次非难或辱骂被告;
- 对被告的不尊重行为;
- 在财务上不负责人的行为影响了原告或子女;
- 过度赌博导致债务拖欠或耗尽家庭共有积蓄;
- 经常晚回家,且身上有浓重酒精或香水味道;以及
- 在情感上忽略或遗弃被告。
仅仅表明两人之间不再有共同之处或是分居是远远不够的。不合理的行为不止是两人关系不融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合理行为只关乎到婚姻本身,以及让当事双方保留婚姻的合理性。所有的不合理行为的证据不代表被告有罪。
遗弃
第95条(3)(c) – 在被告提出离婚前,被告已经连续至少两年抛弃原告。
“遗弃”指的是配偶在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下抛弃了他/她,并有意结束这段婚姻。如果遗弃时间超过两年,法庭将以遗弃为据判定离婚。
请注意,如果配偶离开并且短暂地回来了然后继续离开,并不代表两年期限要从头算起。“遗弃两年”表示总时长超过两年,且中途回来的时间总数不超过6个月。
原告必须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遗弃:
- 双方已经分居; 并且
- 离开的一方有遗弃配偶的意图。
只有在一方在不受任何现实条件约束的条件下,仍选择离开家庭才能够认定为遗弃。如果一方因为工作原因有地理上的调动,或是现实条件必须要求其离开,不能够算为有意图抛弃配偶。
遗弃是非自愿的分居,如果双方对分居都达成共识,那么遗弃不能够作为离婚的理由。
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分居至少三年
第95章(3)(d) – 双方在离婚申请之前已经连续分居了至少三年,并且被告同意作出判决。
通常情况下,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会使用该理由证明婚姻破裂至无法挽回。
原告需通过几下几点证明分居:
- 双方主动选择分居;
- 婚姻生活丧失。
仅仅是物理上的分开是不够的,双方必须是自愿、有意图的分居,如果是一方因为被派遣至海外工作,或是入狱,则不能算是主动分居。
两人同住一个屋檐下,也可以建立分居关系。只有能够证明两人不再有任何婚姻生活,且婚姻已经破裂。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证明两人有各自的家庭生活,并且已经停止履行夫妻之间的职责,包括为对方洗衣服、做饭等。
如果当事双方在短时间内重聚,分离仍然可以视为连续的,但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分离的总时间至少为三年。
当决定独自生活时,一些夫妻会选择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分居协议,分居协议内含有分居时期夫妻双方关系的条款。虽然该文件不能改变这段婚姻在法律层面的状态,但三年后离婚时,可以作为有力的分居证据。
分居四年
第95章(3)(e) – 双方在申请离婚之前已经分居至少四年。
该理由通常出现在有争议的离婚案件中。具体分居的要求与上述无争议离婚相同,但分居四年以上,则无需双方达成协议亦可离婚。
所有非穆斯林的民事离婚案件,都将有家事司法法庭受理。对穆斯林及穆斯林法律下结婚的配偶,相应的民事离婚案件将由回教法庭审理,并且受《穆斯林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