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构成了失信罪?

13.10.2022
谢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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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续几起备受关注的失信案件后,2020年1月1日,议会对新加坡《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更改为第49条,涉及对“专业代理人”的定义,并扩大其范围,将受客户包括普通民众委托,对财务进行保管的人列入其中。

什么是失信罪?它的构成因素有哪些?

《刑法典》第405章中规定,如果有人将财产委托给他人,但受委托人挪用财产,或转移财产为自用,或违反了合同或法律中的规定,那么受委托人就将构成失信罪。

如上所述,失信罪有三个简单的构成要素,简单概括为:

  • 受委托保管或支配财务
  • 财物挪用或转移
  • 欺诈

以上三个要素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失信罪,或是其他类别的罪行。

受委托保管或支配财务:换言之,受委托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对委托人规定的财物、货币基金或财产进行监管及一般控制。

如果收到的财物是出于个人的用途或目的,则不满足的委托要素。委托的情况包括:接收他人资金并代表他人用于投资;接收他人财物用于保管或运输;接收财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的资金,之后要将其分配给收益。

财物挪用或转移:这意味着,受托财物被用于非委托人计划内的意图。在Tan Tze Chye v PP 一案中,对挪用的解释为:抽取财物,或将财物过户给错的人或错误使用财物。因此,受托人在委托人要求其交出委托财物的情况下拒绝配合行动,那么将被视为将财物留作己用。

欺诈:欺诈是在考虑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失信罪的关键因素。在《刑法典》第24章中规定,欺诈是指当某人为获取不正当收益而行事或使他人蒙受不法损失。

在另外一起案件Er Joo Nguang and another v Public Prosecutor – 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少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一个人有欺诈的意图,但是可以从被告的行为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行动和事情中推断中来。例如一个人在明知道特定款项是用于特定意图的情况下,不通知财物主或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用作其他用途。这中行为则可以被视为欺诈行为。

失信罪的惩罚

在《刑法典》中列出了几种不同类型的失信罪,以及相应的结果,这都将取决于受托资产的范围及程度。

  • 对于不属于以下类别之一的任何人,最高可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或罚款;
  • 受拖保管出租财产或承租运输财物的人,最高可处15年徒刑和/或罚款;
  • 雇员或以雇员身份行事的任何人,如被赋予财产,将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或罚款;
  • 公务员,银行业者,代理商,商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或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最高可处20年徒刑和/或罚款。

法院将考虑各种情况,以评估罪行的严重性和适当的刑罚:

  • 罪行持续的时间,
  • 委托财物的价值,
  • 被告是否就罪行作了任何赔偿,
  • 除了失信罪外,被告是否还面临其他指控,
  • 该罪行对受害者,其他人和公众的影响。

总结

在新加坡失信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修改法律后,立法者在处理那些与专业代理人/公务员相关的失信案件时,有更强大的法律支持。将自己的资产托付给他人的个人或公司,应始时刻警惕合同的脆弱性,并应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以防止失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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