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民事诉讼程序

22.09.2022
Jeremy Che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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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律的事项通常被归类为民事或刑事性质。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而刑事案件往往与代表国家的律师就刑事案件起诉个人有关。

换句话说,民事诉讼可以被定义为解决原告(声称自己受到伤害的一方)和被告(将为索赔进行辩护的一方)之间纠纷的法律行动,不属于刑法的范围。

当法院程序被用来解决一个问题时,它被称为诉讼。其他选择包括仲裁、调解或中立评估。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可能发生。

在新加坡,民事诉讼程序受《法庭规则》管辖。某些诉讼程序有特定的规则,如公司清盘或离婚。

民事诉讼开始前的程序

在开始法庭诉讼之前,双方通常会试图通过向对方发送一封要求信来解决问题,要求他们以特定方式遵守,否则将面临法律诉讼。在新加坡,这封要求信并不是强制性的,但它给了当事人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而不需要通过漫长而昂贵的诉讼解决事情。

如果这一步骤失败,被告拒绝遵守要求,那么原告可以启动法律程序。

应向哪个法院提出索赔?

新加坡有几个不同的法院;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及国家法院(治安法院和地区法院)。哪个法院将对您的案件作出裁决,将取决于您申索的性质和索赔金额:

  • 治安法院:索赔额上限为6万新元。
  • 地区法院:索赔额为6万至25万新元之间。
  • 高等法院:索赔额为25万新元以上。
  • 小额索偿法庭:索赔额上限为2万新元,经法院许可并经双方同意,可提高至3万新元。

如果双方同意,索赔额也可以限制在25万新元,以便在地区法院审理。

启动民事诉讼的时限

《时效法》规定了时间限制。没有单一的限制;它将取决于诉讼的类型和在哪个法院审理。例如,大多数侵权行为和合同索赔都有6年的时间限制。对于人身伤害索赔,该期限是自伤害发生之日起3年,或自知道伤害发生之日起3年。

小额索偿法庭的纠纷有2年的时限,从索赔权利产生之日起算。

开始民事诉讼

在新加坡,民事诉讼是通过提交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开始的。这样做的目的是向被告发出诉讼的通知。

大多数民事诉讼都是从提交传票开始的;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争议,就会使用传票。如果对法律有争议,或对法律条款或文件有解释问题,而对事实没有争议,则诉讼应从原诉传票开始。一些法规也要求通过原诉传票开始。

除非法院同意将传票送达另一方,否则必须亲自向被告送达传票。法院可以允许将传票送达新加坡以外的人,如果相关方在新加坡以外的地方。

送达传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新加坡为6个月(除了海事诉讼是12个月),在新加坡以外的地区是12个月。

在送达后的8天内,原告必须提交一份送达备忘录–如果您想在之后申请缺席判决,这是该程序的关键部分。

抗辩民事索赔–出庭通知

被告人如欲就申索进行抗辩,必须在收到通知日期起计不超过8天内向法院提交出庭通知。这让法院和原告知道,被告将出庭对索赔进行抗辩。

不出庭–缺席判决

不愿为索赔辩护的被告不需要出庭,也不需要提交出庭备通知。然而,这也是一种风险,因为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原告可以申请缺席判决。

起诉状

一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被称为诉状,它列出了他们将作为索赔或辩护依据的事实。它让双方都知道对方的立场,这样他们就可以做必要的准备。在审判过程中,准确地确定有争议的内容既节省时间又省钱。

诉状通常包括:

  • 索偿书
  • 反诉或抗辩
  • 答辩,或反诉答辩和辩护

索偿书通常与传票一起送达,并列出构成原告案件的重要事实。它必须说明原告寻求的补救措施或救济。

如果传票中不包括索偿书,则必须在被告提交出庭通知后14天内提交并送达给被告。

被告人要求答辩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送达答辩书。如果他们认为自己有这样的要求或补救权利,他们可以提交并送达反诉。这种形式的诉状被称为辩护和反诉。

在索赔书中,辩护方必须对指控作出回应,列出他们的辩护所依据的重要事实。

然后,原告有14天的时间进行答辩,自被告送达之日起算。

诉状可以修改?

是的,当事人通常可以在诉状结束前修改其诉状,而不必寻求法院的许可。

根据诉讼程序所处的阶段,一方当事人可以撤回诉讼,尽管他们可能需要得到法院的许可。

对于以原诉传票开始的事项,不提交诉状。

增加第三方

《法院规则》允许被告申请在案件中增加第三方。如果被告认为该方应该为原告的索赔提供帮助,或向被告提供赔偿,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这被称为第三方诉讼。在这里,被告被视为原告,第三方被视为被告。从理论上讲,原告与第三方诉讼没有太大关系。

为审判和取证做进一步准备的指示

如果诉讼程序已经交换和结束,将发出进一步准备审判的命令。通常情况下,在审前会议上会发出指示传票。向当事人发出指示,包括提交哪些文件、提出哪些证据、传唤证人的数量,以及关于医疗报告、照片或专家证人等具体证据。

正是在这个阶段,大部分证据被“摆上台面”。当事人可以反对使用某些书面证据,但必须包括拒绝的理由。

法院命令的争议解决–审判前的最后一步

为了鼓励当事人和解,并避免昂贵或冗长的审判,法官可以在传唤指示阶段下令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法院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仲裁、调解或中立评估。国家法院有争议解决中心。

交换宣誓书

在预审阶段,必须准备、提交和交换宣誓证词、宣誓书或主要证据。这些陈述构成了证人的证词,而且每个证人都可以就这些陈述的内容进行质证。

审前申请

当事各方均可在预审阶段提出中间申请,以进一步为审判做准备。中间申请可以包括:

  • 申请修改已提交的文件 –例如,索赔或辩护声明。
  • 申请文件披露 –命令一方当事人披露其拥有的相关文件。
  • 申请中间禁令 –指示另一方做某事,或停止做某事,直到审判。
  • 申请缺席判决 –当另一方当事人不遵守法院的命令时。
  • 申请即决判决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真正的辩护,应该不经审判而作出判决。
  • 申请玛瑞瓦(Mareva)禁令 –阻止一方故意消耗资产,使其无法用于执行法院可能对其作出的任何判决。
  • 申请搜查( Anton Pillar)令–允许某些人进入当事人的财产寻找并扣押物品,以阻止被告销毁可能使其入罪的证据。

审前会议

在审判准备期间,可能会有几次审前会议;这些会议确认所有的申请都是在案件提交审判之前处理的。

和解

我们鼓励各方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和解;任何一方均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出和解。《法院规则》第22A号令中规定了提出和解建议的法定机制。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和解令,而另一方当事人将获得比和解提议更有利的判决,则规则对不利成本后果作出规定。

记录和传票

在所有预审事项结束后,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提出申请,要求为审判提起诉讼。。

发出传票,以确保证人出席。如果证人未出庭,法院将不考虑他们的主要证据的陈述。

传票有不同的类型:

  • 出庭口头作证
  • 出示文件而无需出庭
  • 出示文件,并在法庭上提供证据。

只有在案件确定待审后,才可发出传票。

审判–诉讼程序的顺序

法院程序的设计是为了让每一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案件。当事人通常由专门从事民事诉讼的律师来代表,但当事人可以选择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通常情况下,由原告的律师开庭,发表开场白并传唤证人。然后,被告的律师有机会盘问这些证人。在此之后,证人可再次接受询问。

原告将提供他们所有的证据,然后结束他们的案件部分。

然后轮到被告–他们陈述案情并传唤辩护证人。然后,这些证人也会被盘问和重新盘问。

一旦辩方结束了他们的案件,双方将向法庭作结案陈词。根据案件的复杂性,法官可能会要求提交口头或书面结案陈词。

判决和命令

法院可以在结案辩论后立即作出判决,也可以在案件休庭后作出,以便有时间考虑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对责任作出判决,但将损害赔偿金额留给内庭的主簿评估,这可能发生在法庭外。证据将被提交给主簿,以帮助确定损害赔偿金额。例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法院决定赔偿责任,但主簿要听取专家的医疗证词、报告和受害者的陈述,以确定适当的损害赔偿。

除了颁令使其判决生效外,法院还可以颁令规定哪一方有义务支付另一方的法律费用。

判决的执行

执行判决的方法将取决于案件的类型。常用的方法有:

  • 执行令、扣押和出售令、占有令和交付令 –在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允许原告扣押和出售被告的财产,以偿还欠款。
  • 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审查–这将评估有哪些资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 清盘申请 和破产。
  • 接管人任命 –资金由接管人为判决债权人的利益持有。
  • 扣押令 –这些命令要求欠被告(判决债务人)钱的第三方代替支付给原告(判决债权人)。

上诉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向上级法院上诉判决。

建议向有民事诉讼经验的律师咨询,因为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咨询律师可以大大提高您在诉讼中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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